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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2018-01-16

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长期以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遵循“敬老崇文、存史资政”的办馆宗旨,认真履行“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统战联谊”职责,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优化馆员结构,充实馆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馆员职责(一)列席自治区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府相关会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修改讨论。(二)针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文史咨政、民主监督、调查研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三)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成果发布、研讨及调研采风等活动,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发挥文化统战作用,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统战联谊等活动。(五)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六)承担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馆员待遇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由自治区主席聘任。馆员可在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借阅规定范围内的文件、图书、图片及影像资料等;馆员提出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项目经立项列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研创支持计划;馆员按规定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开展的工作与活动;馆员生活由原单位照管,工资关系不转入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享有限量年度交通补贴;馆员系荣誉称号,不实行任期制。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解聘,同时取消相关待遇。馆员申请辞聘的,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选聘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文史、艺术成就。(三)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具备正高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奖项的人选优先聘任。(四)能够坚持参加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的相关活动。(五)新聘馆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岁,不高于70岁(以发文日期为准)。(六)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为在文史艺术界知名度较高、熟悉统战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七)在统战工作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归侨和从港澳台及国外来我区定居的代表性人士,可视情聘任。四、选聘范围本次新聘馆员主要从区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聘。按照馆员结构的要求,拟在全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中国共产党党员中选聘馆员,具体名额根据推荐情况确定。为更好地组织馆员履职尽责,在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文化繁荣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次选聘优先考虑参政咨询、文史研究、艺术创作等领域人士。五、有关要求(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把推荐人选政治关、廉洁关、素质关、形象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推荐人选质量。(二)本次馆员选聘工作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推荐情况确定初步人选,并按初步人选与拟聘人选2∶1的比例进行考察。一个单位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专业类别推荐人选时,应按被推荐人选的工作业绩、影响力和知名度情况排序上报。(三)各盟市在推荐人选时,应征求盟市统战部门的意见。(四)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推荐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办公室。(五)本次馆员推荐人选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以报出时间为准)。联系人:于仁学(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办公室)联系电话:(0471)661314515391122197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推荐表2018年2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人选推荐表.doc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追认莫日根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赤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追认莫日根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赤政发〔2016〕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的规定,同意评定莫日根同志为烈士。专此批复。2018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优秀地区和单位的通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2017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单位大力推进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做好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根据2017年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验收结果,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等3个优秀地区和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等3个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地区、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2017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优秀地区和单位名单2018年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17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优秀地区和单位名单一、2017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优秀地区(3个)鄂尔多斯市兴安盟巴彦淖尔市二、2017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优秀单位(3个)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切实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工作。《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积极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对新时代消防事业的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分批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全面准确把握《办法》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搞清自身消防工作职责和责任。要充分发动各类宣传媒体,利用网络、“双微”平台、电台、广播等传播形式,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确保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社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六加一”措施,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识别和日常管控,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主动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配合,加大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三、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加大对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依法依纪逐级追究社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依法加大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力度,严格追究火灾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震慑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2018年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第十九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6至2017年度“博爱一日捐”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的通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16年至2017年,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积极参与“博爱一日捐”活动,营造了“捐善款、献爱心”的良好氛围,两年共募捐善款2.3亿元。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充分利用“博爱一日捐”募捐资金,广泛开展了自然灾害救援、灾后重建、“博爱一日捐、助你上大学”“博爱一日捐、温暖千万家”、红十字光明行等救助活动,为全区各类特困人群提供人道救助60多万人次,为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表彰先进,不断推动“博爱一日捐”活动的深入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等63个单位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积极参与“博爱一日捐”活动,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营造“守望相助、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再立新功。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继续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加强对“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应有的贡献。附件:全区2016至2017年度“博爱一日捐”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名单2018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通过经济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准确反映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二、加强领导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经济普查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承担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编办、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呼和浩特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经费保障按照国发〔2017〕53号文件要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区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本地区所承担的经济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四、依法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圆满完成。五、保证质量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经济普查结果真实、可靠。2018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普查对象和范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三、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四、普查组织和实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中央综治办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五、普查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六、普查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国家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7年12月4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博爱一日捐”活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公益募捐活动。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积极参与下,201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了送温暖、救助贫困大病患者、“光明行”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博爱家园、红十字应急救护角(点)等人道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投入“博爱一日捐”资金近8680万元,救助各类特困群众81.2万人(次),在动员社会力量、助力精准脱贫、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补民生短板,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把“博爱一日捐”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二、切实管好用好“博爱一日捐”募捐资金各级红十字会要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募捐资金,将“博爱一日捐”20%的资金用于备灾救灾储备金,30%的资金用于人道救助、灾害救援并继续巩固“博爱一日捐温暖千万家”等品牌救助项目,50%的资金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内蒙古“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救护点建设等民生项目。要加强公信力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募捐款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要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捐款接收使用情况,让捐赠者放心、使受助者满意。要加强筹资能力建设,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筹资渠道,提升筹资能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益事业,确保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把善款用好、好事办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同级红十字会善款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公信力。三、加强“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人人参与公益、人人奉献爱心的公益理念,大力宣传报道募捐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要精心策划、集中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褒扬爱心奉献行为,激发社会各界群众的参与热情,使“博爱一日捐”活动成为自治区社会公益品牌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亮点。要加大对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收取公益活动和公益广告相关费用。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至9月底结束。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将捐款直接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西段),联系人:贾玉梅、孟昭卉,联系电话:4501204、4501210。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营业部,账号:150832650327。各盟市、旗县(市、区)所属部门和单位捐款直接交至当地红十字会。2018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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